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信陽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受理學生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而向學校提出申訴的專門機構。
第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宗旨是: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正確貫徹和執(zhí)行。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校領導,校辦主任,發(fā)規(guī)處處長,監(jiān)察處處長,教務處處長,研究生處處長,學生處處長,保衛(wèi)處處長,校醫(yī)院院長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學校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人數為單數。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人,由分管學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秘書1人,由學生處處長擔任。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承辦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除處理結論應經委員總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外,其余事項的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通過。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職 責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根據《信陽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受理學生申訴。
(二)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章程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信陽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信陽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信院字〔2005〕104號)同時廢止。